“今日头条”认为“今日油条”开设早餐店售卖油条、豆浆等食品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今日油条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一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抖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今日油条”的模仿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实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今日油条称该名称只是用来描述自己售卖的油条,其中今日是形容词,意指当天,表达的意思和今天油条一样,而今日头条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两者跨度大,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最终在一审中法院判决“今日油条”未构成侵权,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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